吳靄儀在庭上陳詞的中譯全文:

歡迎開開心心齊吹水
Post Reply
逼咸
Posts: 9708
Joined: Sat Nov 01, 2014 12:14 am

吳靄儀在庭上陳詞的中譯全文:

Post by 逼咸 »

吳靄儀在庭上陳詞的中譯全文:

法官閣下,感謝閣下容許我陳詞述說我個人背景,及在工作中一直持守的個人信念。

1988年,我獲認許為大律師,但我早年並非學習法律。寬容的雙親讓我花十年時光先後在香港和波士頓的大學修讀哲學。我學習到在追求真理和如何減輕人類痛苦的過程中,必須篤行慎思明辨。

我在1981年到劍橋大學修讀法律,對我而言這是巨大的轉變。那時中英談判正在進行,是香港前途的重要年頭。我們這一代人,致力尋求如何在主權移交後,維持香港的自由和原來的生活方式。這對所有人極為重要,乃至我成為大律師後,並沒有立即開始執業,而是選擇到《明報》擔任編輯工作。因為我深信強而自由的新聞傳媒對香港未來至關重要,我當時作為時事評論員也漸有一定地位。

1990年我恢復法律工作,但在1995年,我被說服參選立法局法律界功能界別。法官閣下,法律界浸淫普通法公民自由的傳統,不接受不平等的選舉,但亦認為有這個議席時,不容許任何人以他們的名義損害法治。當我被選為法律界的代表、獲得港人信任,我要透過這個議席,守護受法律保障、維護港人權利與自由的法律制度。我承擔著雙重使命:竭盡所能防止損害法治的法律,同時守護這個支撐法治的制度。最重要的是,是司法獨立和實踐公義。

這些是我自願承諾要履行的使命。這首先代表要在立法會各委員會內認真盡責地工作。

我擔任立法會議員18年(包括由1997年7月到1998年8月臨立會時期,我沒有議席的一年),其中17年我擔任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,負責監督司法機構相關法律政策和編制,包括法院的建築位置及費用、法律政策、法律援助、法律專業組織、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。在委員會上提出、討論和解決了大量議題。

部分工作需要以新穎的方法化解爭議。在事務律師於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爭議上,基於公眾利益,我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介入以化解爭議,而不是讓他們不恰當地爭奪地盤。維持公眾對法律專業的信心,對法治至關重要。

其他需要加倍努力尋求解決方法的例子,還包括擴展法律援助輔助計劃,以協助沒有法律代表的訴訟當事人,並向市民提供更友善和有用的免費社區法律諮詢服務。但計劃經常面對挫折。2002年,當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也在立法會時,我們與非政府組織合作,提出一項設立社區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議,為市民提供及時和實用的法律諮詢服務。儘管當時政府拒絕接納建議,但在適當的時候,這個想法會在其他地方結出果實。

我發現,我們經常需要圓滑地處理紛爭的技巧,需要勤奮和耐心。但當一項基本價值被違反時,就需要強而有力的聲明和回應。1999年6月,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就居留權爭議作出判決後,全國人大常委首次就《基本法》釋法,推翻終院的裁決。人大釋法動搖了世界對本港法院終審權的信心。6月30日,我和超過600名法律界人士參與靜默遊行以示抗議,我們團結地在當時砲台里的終審法院門前默站,在那關鍵時刻表達對法院的堅定支持,好讓社會不會泄氣。

法官閣下,捍衛法治也代表積極投入法律制定程序。我投放了大量時間審議法律,記錄顯示,我曾參與155個法案委員會的工作。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要健全,以權利為本位,達到最高標準,對法治而言至關重要。因為,即使法律條文不如法官所願,他們有責任應用條文。在法律條文在法庭受測試時,律師比大多數人更適合知道一套法律行或行不通。因此,我與我法律界緊密合作,並為此常存感激。我們竭盡所能,確保人民的權利不會被任意或不必要地損害。法律應該保護人民的權利,而不是剝奪權利,尤其是在香港這個仍然沒有民主架構的地方。人民依靠法律來保護他們,而法院是法律的最終仲裁者。我們時刻記掛,當法院用一條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時,即使錯在法律條文而非運用法律的法官,公眾對法院和司法獨立的信心也會動搖。這會打擊法治的根基。

法官閣下,一位傑出的法官 ─前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,在1999年2月8日應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邀請,來港向司法機構和法律界發表演說。他的演說讓我清楚明白到這份責任的重要性。對於我們面臨的挑戰和司法獨立的重要角色,他深受觸動。

他提出:「司法獨立其中一個前提,是法官在有管轄權、權利和官方身分去決定所有與自由所需的事情。如果法院並無這種程度的管轄權,法律界及社會大眾必須持續爭取擴大管轄權。這是至為關鍵,因為如果法律界和社會都對過分狹窄的司法章程都不為所動,法庭面對事實或觀感上可能協助及教唆剝奪人身自由的陰謀的風險。」

這是十分強硬的言辭,法官閣下,但我認同其權威性,我甚至從此視為大律師忠於司法獨立的極致。法官閣下,無意冒犯,但守護司法獨立並不是為法官的自身利益,而是為了讓法官能夠無畏地捍衛法治。

守護法治是雙向的。我相信立法會的法律界議員有責任向社會聽取意見、諮詢和解釋法律:提醒市民他們擁有的權利和義務、釐清含糊難明的事情、減少市民的困惑、邀請市民表達關注和指出錯誤、真誠地回應這些關注、在政府面前有力地代表他們。當法律沒法回應市民的需要,我便需要與他們一起尋求解決方法。

以一般讀者易明的語言投稿本地傳媒,是我與公眾保持接觸的其中一種方法。因為所有人都應明白他生活環境中的法律。這些年來,即使到今日,我從未放棄這做法。我有時也會出版學術文章及投書給學術論壇,尤其是需要法律改革的議題。

法官閣下,在立法會與政府共事,令我意識到法治不只是牽涉法律,同樣地涉及管治。因為法律必須是為了「香港的和平、秩序及良好管治」。有能夠保障權利的法律,政府更易贏得人們的信任,信任有助良好管治。所以民選代表有責任向當朝政府提出異議:時刻建議、忠告、規勸、甚至警告:到底我們的法律有否認真看待權利?律師比任何人都清楚,法律並不完美。為什麼人們要尊重及服從法律?這當然有眾多答案,但我是這樣回答自己:如果法律是最接近公義,我們才可要求人們遵守法律。這意味著,我們有責任聆聽對法律的批評,真誠地完善法律,及盡可能修正錯誤。公義是法律之魂,沒有公義,法律只是以力量統治,甚至是多數人的暴力。

在審訊的過程中,閣下應察悉到,2000年12月21日立法會有關公安條例的辯論。在辯論中,我指出現行條例的不足,並警告政府我們必須認真考慮改革,避免在絕境時違反法律。事務委員會中有人提及公民抗命的議題,而時任保安局局長稱之為一種威脅。但我們不一定這樣看待公民抗命,應視為一種警告或提醒。我當時促請政府不應關上理性討論改革的大門,因政府的頑固恐怕反而令公民抗命變得無可避免及有理據,這是無人想見到的。

在立法會的這些年影響我一生。法官閣下,捍衛法治代表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我們的權利,這也是畢生的奮鬥。

對香港人而言,沒有比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更彌足珍貴。表達真相的自由,不單是關乎人的尊嚴,正如我們顯赫的法官多次指出,這也是民主社會的最後安全閥。尊重這些權利,是捍衛法治不可分割的部分。

我明白到,不只要在法庭或立法會內守護法治,也要在街頭和社區守護。法官閣下,我在立法會內無數次發言,但我意識到,在議事廳內受特權保障及免受刑責的亮麗言詞及循規蹈矩並不足夠。當人們走到最後一步表達不滿及集體要求政府回應、預期政府會尊重他們的權利,我必須準備站在他們一邊,與他們同在,為他們站出來。否則,我所有的誓言及承諾都會淪為空話。

法官閣下,香港人是熱愛和平及非常守秩序,時間一再印證,他們在非常情緒高漲的情況下,仍然堅持自我克制。在1997年6月30日及7月1日主權移交的關鍵時刻,這重大日子順利度過;2003年7月1日50萬人上街,並無任何一個玻璃窗被打爛。即使在2019年,超過100萬人在6月9日遊行,然後200萬人在6月16日遊行,大量群眾和平及秩序良好,令全世界感到意外且稱許。

今次審訊的事件中再次印證了這點。主辦單位估計,超過170萬人參與了818當日活動。不論確實數字為何,龐大綿密群眾齊集現場和周圍,案中不受爭議片段為後世紀錄了群眾在雨中的堅忍。人數及他們的堅毅訴說著社會強烈的反應,即便如此,當中的克制是有目共睹的。即使控方也不爭議,是當日完全和平有序,並無任何不幸事件發生。

群眾相信及加入組織者的「和平理性非暴力」。當刻我們不能拋下群眾,我們一定要與他們並肩而行,期望和平來臨。

該次遊行和平進行,其正面效果是兩日後獲特首林鄭月娥確認,認為會有利政府與公眾的對話。該次對話並不持續太久,但走出了正確的方向。我相信,我們應當繼續孕育希望,呼籲法律界齊集加入優秀的行列之中,正如Kennedy法官所言:您必須以理說服與訟雙方;您必須向社會彰顯公義;您必須向當權者說真話。

法官閣下,我較別人遲進入法律界,而我現在於法治服務歷程中年華漸老。Sir Thomas More是法律專業的至聖。他因為不服從國王意願扭曲法律,因此被判叛國。他著名的遺言早被充分證實。容我稍為修改及套用如下:我是法律的忠僕,但我首先是人民的公僕。因法律應該侍奉人民,而非人民臣服於法律。

法官閣下,請容許我感謝我的代表律師們。他們孜孜不倦的投入及追求卓越,令我對作為大律師一份子深感自豪。

以上是我的陳詞,謝謝您,法官閣下。

https://www.hkcnews.com/article/40353/% ... %83-40361/
Post Reply